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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信息化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5  作者: 来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信息化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确保校园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由学校投资建设的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教学多媒体设备、管道、管线、设备间、光纤网络、WiFi网络等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条  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线管部门共同建设。相关部门的职责为: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协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标准制定、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简称网教中心)是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对外接口部门,负责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教学多媒体设备、设备间、光纤网络、WiFi网络、综合布线等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开展互联网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后勤处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管沟、管线的具体布局规划、施工建设和协调,负责设备供电的管理,负责改造楼宇的管线、机房、设备间和综合布线等的施工建设;

基建处负责新建楼宇建筑管道、管线、机房、设备间和综合布线的具体设计和施工建设;

国资处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场地使用的协调、对外场地使用协议的签订和租金的收取;计财处与国资处负责场地、管道使用租金标准的认定;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其他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实施集约化构建原则,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进行共建共享。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因学校师生服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信息办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由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应开展共建或共享已有资源。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教学多媒体设备建设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联网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教学多媒体设备原则上由网教中心负责购置、统一管理和维护。学校各类科研、教学项目需要购置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须经网教中心技术审核后购置,并交网教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新建、改建信息应用系统时,须向信息办提供建设方案并提出服务器、网络设备资源使用申请,经评估后,资源需要量小的,网教中心直接提供现有资源供其使用;资源需要量大的,须按相关要求购置相关资源,并由网教中心统一管理,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  教学多媒体设备购置与更新,由教学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信息办审核后统一购置。

第四章 管道、管线、设备间和机房的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校园内室外公共区域应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专用管道连接各个楼宇,每幢楼宇都应配置独立的设备间和网络布线桥架等设施。新建区域在基建设计中落实,已建区域由后勤处在改造调整中逐步落实。网络机房和设备间由网教中心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通风,网络机房及设备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学校校园内的所有网络综合管道、管线、网络机房和配线间为学校资产,校内外各单位需要使用必须按程序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以上学校基础设施。校外单位使用需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相关管理费。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因师生业务服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新建网络传输管道、管线和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五章 基础网络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新建、扩建和楼宇大修的弱电综合布线和网络设备,凡建成后接入校园网和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均须遵循学校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将网络布线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交网教中心,经审核后进行项目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向网教中心提交布线图、测试报告和验收资料文档,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设备及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组织实施拟接入校园网的实验室和机房内部等局部网络布线时,实施方案需经网教中心审核;施工时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的验收规范,施工材料需符合规范;工程完工后需对线路进行测试,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网教中心检查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需要在校园内开展基础网络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须遵循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施工队伍、工艺、材料、过程等符合学校规定并接受监督;工程完工后需对线路进行测试,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验收合格及审核后方可运行。开展互联网业务运营的须经网教中心审核,其设备和运行纳入学校网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光纤网络和WiFi网络建设及管理

第十五条  网教中心负责全校光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电信运营商使用学校光纤网络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减少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网教中心对校园范围内WiFi无线频段实施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立大功率WiFi设备。

第十七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WiFi网络由网教中心统一建设,原则上只建设一套WiFi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局域网服务标识(SSID)向学校及各电信运营商开放共享。

第七章 网络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前所用的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机柜、接口模块等)、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跳线、配电柜等)由网教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配置和调整;校园网接入端口后的用户线路、设备和计算机,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不得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所有接入端口只供端口所在房间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接入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接入校园网内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属,网教中心均具有管理权限。所有接入校园网的网络交换设备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稳定畅通。

第八章 网络接入和用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校园网用户,单位用户为学校正式机构,个人为学校在职、离退休职工、各类聘用人员或在校学生。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服从网教中心和本单位网管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帐号均以实名开设,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授权,任何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机房、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网络使用场所,须在网教中心进行备案,并配备专人对每台上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实名上网登记制度,并保存至少3个月的用户上网日志记录,包括记录用户名、登陆时间、下线时间、内部IP地址、URL日志等信息

第九章 运行维护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费用,由网教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新增设备较多时,学校运行维护专项费用相应给予增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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